四、被派遣劳动者能否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4/10/11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认识二者的关系?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不予同意,主要理由为:
①《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一般性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特别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免除了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②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产生矛盾,这样一来,劳务派遣公司内部劳动关系将会僵化。
针对实践中的困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C2009) 47号)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请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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