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发布时间:2014/11/3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3289号)
第三十八条  本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劳  动  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C1997)271号)
第五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八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七条  劳部发C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加-大蝗会计笪恩期肉,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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