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3/8
连续工作时间跨越两个单位如何计算年休假?
 张先生于2012年5月16日入职某集团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张先生入职该集团公司之前,曾就职于某电子科技公司,并在该电子科技公司连续工作了七年。张先生在入职集团公司后,要求休年假,集团公司以张先生在本公司工作尚未达到休年假的条件,拒绝批准张先生休年假的申请,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分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以及年休假折算的计算方法。综合分析该三条规定可知,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以是在同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在不同的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本案的关键在于张先生能否实现两份工作之间的无缝对接,即在两份工作时间,没有时间间隔,能够保证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连续工作满12个月”,所谓的连续指的是没有时间间隔,除了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假设张先生入职某集团公司与其在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任职,二者之间是没有时间间隔的,即张先生在电子科技公司离职后次日就在某集团公司入职开始工作,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在某集团公司可以申请2012年的年休假,张先生在某集团公司2012年可享受的年休假为:(366-136)/366X5=3.1天。根据该假设,张先生在两份工作之间是无缝对接,那么其在2013年度当然可以享受年休假,而非是像集团公司主张的那样,在该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提示】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从理论上来讲,是连续不间断的工作,除了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但该规定并无配套解释说明,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也较容易引起理解和解释上的混乱。此外,提请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以是在同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在不同的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并非指的是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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